徐可順(濟南槐蔭政務中心文教處)
  看到晚報最近關於法治的話題,讓我想起了幾年前孩子中考期間的一件事情。那是一個剛開始燥熱的夏季。因忙於孩子備考事宜,一時竟忘記交上月的電費(平生還是第一次)。結果晚上回家發現,室內竟然沒有了電。怎麼辦?沒有電,飯沒法做還好說,可是面臨中考的孩子作業怎麼辦?
  一時我們全家急得團團轉。第二天一早,我就找到供電站,工作人員說因欠費就把電閘拉了。我說因忙於其他事情,確實這幾天忘記交費了;可是按《電力法》規定,在給用戶停電前應該履行告知程序啊。對此,供電站工作人員未置可否。我無奈又找到所在區域的供電公司,說明事情經過,並聲明不履行催費告知程序就給用戶停電是違法的。公司人員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讓我先消消氣,保證先送電,同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不長時間,我家又獲得了電。從那以後,我們這兒,無論哪家欠電費了,供電公司都會在單元門前貼個催交電費期限通知。這樣一來,就避免了即時停電給用戶造成不必要的著急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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