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22日訊 記者郄建榮由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發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明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長、不動產登記局局長王廣華今日表示,《條例》全面落實了國務院有關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的精神,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核心法律依據,《條例》的發佈標志著不動產統一登記走上法治軌道。
  《條例》由6章35條組成,王廣華認為,《條例》的主要內容可以用7個“明確統一”來概括。
  王廣華說,《條例》對不動產登記和不動產的基本概念予以明確界定。《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同時,明確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範圍,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所有權、森林和林木所有權等十大項、十餘種權利類型。此外,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的類型。將不動產登記分為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等8大類。
  《條例》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據王廣華介紹,《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對於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規定了分別辦理、協商辦理和指定辦理。
  “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本依據。”王廣華說,《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同時,規定不動產登記以不動產登記單元為基本單位,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王廣華說,這為不動產權籍調查和不動產登記簿冊設計提供法律依據。
  對於登記簿的內容,王廣華表示,主要包括權利的自然狀況、權利狀況、權利限制、提示事項等,即不動產物權的主體、客體和權利內容。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採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採用紙質介質。”王廣華說,《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同時規定不動產登記簿要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管理、永久保存,並指定專人負責。
  據王廣華介紹,《條例》規定了依申請登記,並以共同申請為原則,單方申請為例外,允許申請人在登記完成前可以自願撤回登記申請。
  他表示,《條例》明確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級登記機構的信息要納入統一基礎平臺,實現信息實時共享;同時,規定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明確了不動產登記機構以及不動產管理部門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上實現信息的實時互通共享機制。
  《條例》對登記機構工作人員虛假登記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偽造變造不動產登記證書等行為,以及非法泄露或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行為,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王廣華說,《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製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國土資源部法規司副司長魏莉華表示,《條例》是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據,具有重大意義。此外,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原標題:實行依申請登記共同申請原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xwufeiwtorf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